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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购买未投保 车辆损坏又担责

www.xibuxinwen.com(2018-08-22)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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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新闻网讯(李佳慧 呼茜茜)购买新车后未及时办理保险,谁知第一次投入运营就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只好为此起交通事故买单。日前,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由雇主一次性赔偿雇佣人人身损害赔偿57000元

王某系一家从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17年8月公司为扩大业务购买了一辆新的运输混凝土的重型半挂车(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保险),张某系王某雇佣驾驶该车的驾驶员。2017年10月5日,闫某第一次驾驶该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青银高速(青银方向)1050公里800米处时与军渡收费站围墙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出院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清涧县人民法院,主张由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审理过程中,王某十分抵触,认为张某第一次驾驶新车就造成事故,不仅造成自己受伤,而且车辆也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已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张某还要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

办案过程中双方对本案事实并无争议,经办案法官耐心讲解法律知识和对双方进行疏导,双方同意对该起事故损失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某也认为自己第一次驾驶车辆运营就造成事故,对此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王某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不会再因未及时投保而因小失大。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王某一次性赔偿闫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机动车辆所有人要增强保险意识,驾车上路前要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车辆实际运行需要购买相应保险,忽视购买保险增大了自身财产风险,亦不利于事故伤者利益的维护。同时驾驶人也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的负责。

编辑:西部新闻网宝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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