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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虹桥垮塌事故40人死亡

www.xibuxinwen.com(2009-01-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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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消息:重庆虹桥垮塌事故造成40人死亡,这座桥塌掉的时候离落成不到三年。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人行虹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造成死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这座长约102米的中承式拱形桥,是綦江县城主要的人行桥,建成还不足三年。事发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这起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对林世元、张基碧、孙立、赵祥忠、贺际慎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同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所涉上述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12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所涉及的林世元等人受贿、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和费上利等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对林世元等10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世元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09元。同时依法驳回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等9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1日,有雾,冬至的重庆依然温润。

在市机关直属医院的病床上,78岁的赵国勋等待着法院的开庭通知———綦江虹桥垮塌5年之后,2004年11月18日,这位设计师被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案情须追溯到1999年1月4日,投入使用两年零222天的綦江虹桥轰然垮塌,42人遇难。当年4月3日,央视实况转播塌桥案责任人公审,之后直至当年12月,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先后被处无期徒刑及死缓。

这场震动全国的审判中,綦江虹桥施工单位的一干人员亦被处以刑罚,但检方并未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指控,按当时的判决书所述,赵被“另案处理”。

这个“另案处理”为何迁延5年之久?记者此前采访重庆市纪委、渝中区检察院等机构,均未获得答案。

此前,曾有媒体引述主办检察官表示,案件延后起诉,系因赵国勋赴美国逾期不归,警方侦查困难。但这与家属所称赵自1999年10月即已回到重庆的说法相互矛盾。

一个相关事实是,今年4月7日,赵国勋曾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原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恢复其退休待遇。

5年前,正是由于塌桥事件,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市纪委的建议,下达行政通知剥夺了赵国勋的一切退休待遇。

5年前的塌桥问责过程

重庆市检察院当时的公诉书也主要针对施工方,随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除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要另案处理外,并未涉及其他设计人员。

赵国勋,1926年生,原籍江苏,1989年退休前曾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现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正教授级高工,曾参与设计重庆长江大桥等工程,为当地桥梁设计界权威。

1994年,退休已5年的赵国勋以私人身份承接綦江虹桥设计工作,获报酬2.5万元,就此遭遇人生重大拐点。

据“綦江县虹桥事故调查专家组”当时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虹桥垮塌被归之于三大主因:“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以及主拱钢管的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垮桥的直接原因”;同时,“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另一个结论是,“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5年前在庭审中即有证据表明,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是綦江县委主要领导的意思,跟设计者无关。

而赵国勋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辩称,虹桥施工方违反规定,没有根据正式设计图,而是按照设计草图进行了施工。

事实上,重庆市检察院当时的公诉书也主要针对施工方,随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除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要另案处理外,并未涉及其他设计人员。

但在1999年9月9日,中共重庆市纪委发出《关于在綦江虹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案中赵国勋所犯错误的党纪处分决定》,认定“对虹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赵国勋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

文件称:“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国勋开除党籍处分;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的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取消其高级工程师职称。”

根据这一文件,1999年9月29日,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作出《关于取消赵国勋退休待遇的决定》:“经局研究决定,取消赵国勋享受的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同年10月25日,重庆市人事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向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取消赵国勋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相关的细节是,重庆市纪委的文件曾指出,赵国勋“1989年10月退休(98年10月去美国探亲未归)。”

据赵国勋家属提供的信息,塌桥事发及随后的审判过程进行时,赵确实身在美国,但市纪委文件下发之前,他已于1999年6月份回到国内,并未逾期,只是人在北京。

当时重庆方面或许并不知晓赵国勋回国,有关处分通知经由赵国勋在美国的儿子转回国内。当年10月,赵国勋从北京回到重庆。

另据媒体最新消息,重庆公安部门长期对赵立案侦查。但据家属介绍,2001年6月至次年6月,赵国勋再次赴美探亲,并无任何阻滞。

取消退休待遇于法无据?

赵国勋的律师在代理词中称:无限期取消一个人的退休待遇,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依据。据家属所述,赵国勋对其处分决定始终不服,1999年10月后即不断向上申诉。

赵本人撰写的一份申诉材料称,根据党章规定,组织对党员进行处理,党员有权进行当面申辩,而重庆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时根本没给他这个机会。

赵同时认为,设计虹桥时他已不是单位职工,以“失职”为由对他进行处分缺乏事实依据。另外,他还表示,取消一切退休待遇使他丧失生活来源,年老多病生活困难。

据介绍,赵国勋多次向重庆有关方面乃至中纪委反映问题,要求取消重庆市纪委有关决定。

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纪委向重庆市建委发函称:“你委下属重庆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原职工赵国勋对处分决定不服,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处分过重,并要求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多次提出申诉。”

纪委函件表示:“经复议,原认定其所犯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守备,程序合法。鉴于赵国勋年事已高,建议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救济渠道,为其适当解决生活困难。”此函件同时要求,主管单位应将解决情况及时反馈重庆市纪委。但函件的意见并未落实,赵国勋家属称,有关部门至今没有解决赵的生活问题。

今年4月7日,赵国勋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原市政管理局取消其退休待遇的行政行为。其理由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退休人员除刑事犯罪服刑期外,其余情况下都应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和退休待遇,原市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法相悖。

赵国勋的律师在代理词中称:无限期取消一个人的退休待遇,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依据。同时,重庆市纪委1999年9月9日作出的“建议”,既非党的政策,又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原市政管理局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据家属介绍,这宗行政诉讼官司原定于2004年4月22日下午1时30分开庭。但当天上午11时30分,即开庭前两小时,赵接到渝中区法院电话通知:“案件暂时不审理,市政委的有关人员出差不在重庆,等回来再审。”

两个月后的6月25日,赵国勋拿到了渝中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勋不服被告市政委取消其退休待遇一案过程中,因该案原告赵国勋于2004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这份裁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04年4月22日,即原定开庭的当天。

赵国勋家属就此提出质疑:4月份的裁定,怎能“未卜先知”公安机关5月份要对赵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引为中止诉讼的依据?

五年后被控两宗涉罪事实

1999年,案件审判时,检方曾提供补充说明称,林世元表态在前,赵国勋等专家讨论在后,事隔一个星期,因此林世元决定虹桥继续使用不可能受到专家的影响。

今年4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传讯赵国勋,这个时间,与赵国勋的行政诉讼案原定开庭日期相隔两天。

5月27日起,重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名对赵国勋实施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报告书》称:“虹桥垮塌时,该赵未在国内,现该赵已回国,考虑到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监视居住。”

7月16日,赵国勋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向渝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渝中分局向区检察院提供的案情说明称:“因1999年綦江虹桥垮塌时该赵不在国内,故不能对其作出处理;现该赵已回国,公安机关重新对其侦查后,该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但家属认为,上述案情说明回避了自1999年10月至今,赵国勋在重庆长期居住,并且一度被准予出国探亲的事实。

根据渝中区检察院提交渝中区法院的起诉书,赵国勋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主要有两项:一是私自设计,二是在虹桥因吊杆滑移发出异响后,未做任何检测就推断出“异响系应力调整,属正常现象”的结论,对虹桥继续带病使用客观上起了重要的误导作用。

一位当地法律界人士就此指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单位犯罪,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重庆市第一中院1999年的判决明确虹桥设计为私人行为,因此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位人士称,如果检方现在要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赵国勋,则必须先推翻重庆市第一中院1999年的判决,明确虹桥设计为单位行为。

而赵国勋等专家的结论对虹桥继续带病使用的误导问题,也与1999年判决中的相关指控出现非此即彼的悖论:根据已经公开的1999年庭审记录,当时辩护方曾提出,綦江县原建委主任林世元表态虹桥可以继续使用,是受到赵国勋等专家表态的影响。对此观点,审判长一度予以采纳。

但检方随即补充说明称,林世元表态在前,赵国勋等专家讨论在后,事隔一个星期,因此林世元决定虹桥继续使用不可能受到专家的影响。

“新闻热点”无法披露内情

重庆市纪委一位负责官员表示,由于对赵国勋的问题还在调查核实当中,因此不便对外报道。这位官员没有说明,纪委的调查是否包括赵国勋所申诉的退休待遇问题。

12月20日,渝中区检察院负责宣传的官员陈巧巧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何在五年后才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这是一个新闻热点。”

“从检察院审查公安移送的材料的情况来看,应该在程序和主体上都没有问题。”陈同时表示,一般的案件在起诉后都可以公开报道,但这次因上级有特别要求暂不报道,因此无法配合媒体采访。

20日当天,负责案件侦查的渝中公安分局以及重庆市公安局亦婉拒记者采访。

21日,重庆市纪委一位负责官员表示,由于对赵国勋的问题还在调查核实当中,因此不便对外报道。这位官员没有说明,纪委的调查是否包括赵国勋所申诉的退休待遇问题。

一个事实是,向渝中区检察院移送的赵案材料,文头及印章均为渝中区公安分局,但文件编号则以“重公治诉”开头,这应该是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的简称。

1999年綦江虹桥垮塌事发后,问责案件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侦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次赵国勋案则降了一格,这意味着案件至多在中院级别上二审终结,而无须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此前的12月13日,原定于下午2时开庭审理赵国勋案的渝中区法院,确认案件暂停审理,原因是重庆市机关直属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对赵国勋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对此,有媒体以“设计者因病‘开脱’”为题发布消息。但赵国勋家属称,他们曾要求医院派人陪同赵国勋出庭,但院方表示赵不能再受任何刺激,否则无法承担责任。机关直属医院一位医生向记者证实了这个说法,他同时称,赵的病情目前比较稳定,但如果要开庭的话,说不定会复发。

20日,渝中区法院一位官员表示,赵国勋案的开庭时间目前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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